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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1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望都县望都镇辛街村村民委员会与安春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都县望都镇辛街村村民委员会,安春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82号原告望都县望都镇辛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望都镇辛街村。法定代表人贺建辉,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安春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望都县望都镇辛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春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都县望都镇辛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望都县望都镇辛街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都县望都镇辛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望都县望都镇辛街村村民委会负担。审 判 员  杨洁淳人民陪审员  胡四清人民陪审员  许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秀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