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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3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轻纺城分理处与欧小宝、绍兴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轻纺城分理处,欧小宝,绍兴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炜,茹伟丽,董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218-2号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轻纺城分理处。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和育才路交汇处。代表人:吴炅,该分理处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克寒,该公司职员。被告:欧小宝。被告:绍兴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路城市花园2E幢212号。法定代表人:吴炜。被告:吴炜。被告:茹伟丽。被告:董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轻纺城分理处诉被告欧小宝、绍兴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炜、茹伟丽、董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轻纺城分理处撤回对被告欧小宝、绍兴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炜、茹伟丽、董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18元,减半收取3359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7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 翔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