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江苏众欣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知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众欣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知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98-2号原告江苏众欣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礼士南街160号。法定代表人吴锦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明松,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科知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达三街一号。法定代表人穆穆,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众欣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知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知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众欣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知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接下页)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