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1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钱建明与陈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明,陈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51号原告钱建明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吴宝根,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洪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明与被告陈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建明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明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088元,由原告钱建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国栋二○一六年二月一无代书记员 章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