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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22号罪犯高星,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8日作出(2012)延长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因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高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06月26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2年07月04日送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2014年10月20日,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延中刑执字第020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08月26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缴纳罚金500元)。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高星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4个积极,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星系涉毒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8个积极,2015年8月20日,缴纳罚金75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星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缴纳所判全部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星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