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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邓双来与魏兴斌、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双来,魏兴斌,佐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08号原告邓双来。被告魏兴斌。被告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双来诉被告魏兴斌、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双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双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邓双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7元,减半收取3298.5元,由原告邓双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