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邓双来与魏兴斌、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双来,魏兴斌,佐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08号原告邓双来。被告魏兴斌。被告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双来诉被告魏兴斌、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双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双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邓双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7元,减半收取3298.5元,由原告邓双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