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7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范建芳、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建芳,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张文连,郭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784-1号申请人:范建芳,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工业园天丰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8206482-8。法人代表:戴支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文连,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郭永琴(曾用名郭永芹),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范建芳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张文连、郭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范建芳于2015年8月14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0000元,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范建芳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张文连、郭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张文连的商品房一套。除此而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张文连、郭永琴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被查封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理,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