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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546号民?事?裁定书(2016)吉01民终5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伟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姜治莹,市长。上诉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彪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