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刑更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齐辉引诱、介绍卖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113号罪犯齐辉,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河津市人。现在山西省���城监狱服刑。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河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辉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80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齐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术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至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齐辉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辉三次犯罪,且系累犯。服刑期间扣分30.5分,未交纳罚金,未交纳非法所得。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