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2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均亮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39号原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程鹏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均亮,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20044650.72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均亮银行存款20044650.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蓉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姝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