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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198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荣某某,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贾某某申请执行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辽宁省丹东市有账户存款,该案已委托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执字第43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