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5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田岳红与李传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岳红,李传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268号原告田岳红,女,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李传来,男,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岳红与被告李传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岳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顺人民陪审员 孙读立人民陪审员 夏洪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