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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5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田岳红与李传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岳红,李传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268号原告田岳红,女,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李传来,男,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岳红与被告李传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岳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顺人民陪审员  孙读立人民陪审员  夏洪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