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行审字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与被告王新亮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王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5行审字2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知名企业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梁新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方茜、王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新亮,男。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已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撤回非诉执行申请。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谢 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