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汉忠与王艳明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汉忠,王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1778号申请执行人徐汉忠,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艳明,现住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艳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艳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艳明所有的车辆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