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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柏泰安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柏泰安防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64号原告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彬贤。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琪凤,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柏泰安防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柏泰安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由原告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雁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艳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