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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xx与郝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郝xx,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1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古城镇。被执行人郝xx,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苏xx,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郝xx之妻。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郝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郝xx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陕xxx**),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需要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郝xx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陕xxx**)予以查封(续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