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5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5906号原告卢某。被告郦某。委托代理人张云涛,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