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民初字第5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5906号原告卢某。被告郦某。委托代理人张云涛,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