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苏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苏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53-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惠英,女,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卫东申请执行苏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