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9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苏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苏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53-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惠英,女,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卫东申请执行苏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