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叶赛明与徐卫林、徐冬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赛明,徐卫林,徐冬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叶赛明,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徐卫林,男,1980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徐冬良,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叶赛明与被执行人徐卫林、徐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5日,叶赛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徐卫林、徐冬良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徐卫林、徐冬良尚欠申请执行人叶赛明借款4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受理费430.50元,保全费420元,执行费49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4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吾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