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30号原告薛某某,女,1989年出生。被告齐某某,男,198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艾晓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