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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邓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71号罪犯邓春,男,1990年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2)衡中法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十二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春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