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海林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19号罪犯张海林,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内黄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2003)运中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交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以(2010)晋市法刑减字第3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月28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63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至2015年5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4次、监狱嘉奖1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海林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林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