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智圣标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商配通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商配通物流有限公司南海桂城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智圣标识有限公司,佛山市商配通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商配通物流有限公司南海桂城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637号原告:佛山市智圣标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黎纯统。被告:佛山市商配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鲁罘。被告:佛山市商配通物流有限公司南海桂城分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东涌口石龙北路68号亿嘉源商务大厦一楼11、1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银珍。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智圣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商配通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商配通物流有限公司南海桂城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2月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妥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智圣标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绮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