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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申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孙强与顾盘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强,顾盘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申字第000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盘良。委托代理人:陈震南,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孙强因与被申请人顾盘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锡民终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强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是伪造的。原告提供的租用协议是伪造的,上面的印章已经失效,协议上“2.5分”等内容系事后添加。2011年和2012年两份收据(编号99147、99156)是2014年2月21日第一次开庭法庭给顾盘良补充证据,顾盘良于2月23日去村会计家里补开出来的。长安社区的通知上面时间写的很清楚,也是事后补的,因此上述证据是伪造的。二、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上述证据未经质证。三、租用协议上“2.5分”等内容系事后添加,其了解到这些内容是印章旁边签名的顾某于2014年1月3日添加,为此其曾三次申请对租用协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法院仅找了伪造人顾某去做了调查笔录而没有采纳其的鉴定申请。综上,原审判决错误,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顾盘良提交意见称:租用协议等证据都是真实的,并非伪造。租用协议系当时形成,经二级法院的法官调查核实,并到争议的场地进行勘查,故该租用协议真实有效。对2张收据和社区的通知,法院也去当地进行了调查,证明了该证据的真实性,上述证据已经过庭审质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孙强的再审申请。本院复查查明,顾盘良于2013年12月24日曾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为由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4年6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顾盘良未经原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集体土地转租,并和孙强先后在场地上改建搭建房屋,因该房屋未取得合法的建设手续,故顾盘良与孙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应认定无效。现孙强提出租用协议等证据未经质证,但根据一审卷宗材料反映,顾盘良于2014年9月17日再次起诉时即向一审法院提供了租用协议、通知、收据等证据,上述证据在2014年12月9日的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孙强对此也发表了质证意见,故孙强的这一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孙强认为租用协议等证据系伪造而申请鉴定,因孙强既非租用协议的当事人,又无证据证明该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且一、二审法院对租用协议等书证及相关的事实已向当地组织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且租用协议是否存在事后添加亦并不影响其与顾盘良之间的关系,故一、二审法院未采纳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综上,孙强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