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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1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何元论与刘秋咏、何光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元论,刘秋咏,何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214-2号申请执行人何元论。被执行人刘秋咏。被执行人何光庆。申请执行人何元论与被执行人刘秋咏、何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6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秋咏、何光庆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桂A×××××小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秋咏、何光庆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定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满胜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