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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成诉被告株洲县鸿源贸易有限公司、陈力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成,株洲县鸿源贸易有限公司,陈力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05号原告陈建成,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罗明华,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罗伟峰,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县鸿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被告陈力争,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代理人刘华,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成诉被告株洲县鸿源贸易有限公司、陈力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成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400元,减半收取29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700,由原告陈建成承担。审 判 长  刘祥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