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永志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尚宪伦买卖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0191执670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王永志申请执行尚宪伦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永志98517元及利息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尚宪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尚宪伦(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