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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永志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尚宪伦买卖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0191执670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王永志申请执行尚宪伦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永志98517元及利息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尚宪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尚宪伦(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