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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民初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范正桥与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正桥,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第41号原告:范正桥,男,1976年2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李聪,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强,男,1978年2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正桥诉被告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正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正桥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强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正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范正桥负担。审判员  李跃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