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延秋与白永全、白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秋,白永全,白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延秋,女,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白永全,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被执行人白铁军,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延秋与被执行人白永全、白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8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白永全所有的,座落于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模范村佳房权证东字第20150003**号、第20150003**号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方式,现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永全所有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永全所有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永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佳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