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与邹克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邹克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张诚红,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橹,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邹克朝。委托代理人柯树华,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负责人陈海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星,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克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邹克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638元由原告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祥国人民陪审员  刘安世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