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第01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丁振东与李伟、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振东,李伟,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湖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第01416-1号原告丁振东。委托代理人尹述杰、傅浩,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伟。被告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X。被告洪湖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文泉大道(中央花园17号楼)7幢2楼203。法定代表人黄凤晖。被告岳阳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大道142号(市水务局办公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李伟。被告李建辉。原告丁振东诉被告李伟、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湖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五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审判长纪承与人民陪审员杨海波、纪世荣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纪 承人民陪审员 杨海波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蔡高兰速 录 员 刘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