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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6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福建省南安市灿榕石业有限公司、侯丽端、刘墨南、侯守土、刘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福建省南安市灿榕石业有限公司,侯丽端,刘墨南,侯守土,刘文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69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负责人李明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伟群、赖燕凌,系该行员工。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灿榕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侯丽端,系该公司董事、经理。被告侯丽端,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刘墨南,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侯守土,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刘文国,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灿榕石业有限公司、侯丽端、刘墨南、侯守土、刘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罚息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72元,减半收取403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7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文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佳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