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7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2016)琼72保44号申请人王红英与被申请人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黄栋、黄承坤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琼72财保44号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大道18号寰岛泰得大酒店6楼。申请人王红英。委托代理人陈楚,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7-1号华源大厦18楼D座。法定代表人黄栋,总经理。被申请人黄栋。被申请人黄承坤。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王红英与被申请人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黄栋、黄承坤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1月29日提请本院查封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803735元的房产。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8803735元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红英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王红英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旧州镇新农贸市场(证号:HK211945);三、查封被申请人黄栋名下位于海口市xxxxxx房(证号:xxxxxx)及位于海口市xxxxxx房(证号:xxxxxx);四、查封被申请人黄承坤位于海口市xxxxxx房(证号:xxxx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cqpjgtceflbvagajwy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胡春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曹贤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