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西和与张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西和,张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152号原告张西和,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张金刚,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和诉被告张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金刚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城支行62×××41账户的存款6.5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如需继续冻结,需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史国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