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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西和与张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西和,张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152号原告张西和,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张金刚,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和诉被告张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金刚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城支行62×××41账户的存款6.5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如需继续冻结,需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史国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