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杜娟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84号罪犯杜娟,女,33岁(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3月7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鹃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30日作出(2003)高刑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5日以(2005)高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9月10日以(2007)高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一中刑减字第33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12月18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37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3月18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16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9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7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2月11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9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对罪犯杜娟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杜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杜娟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杜娟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娟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杜娟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杜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莙审 判 员 刘玉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东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