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初4-1号原告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866号。法定代表人俞泽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松林、张云,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515号。法定代表人费世旺,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为3148.765万元的位于阳新县韦源口镇交警柏林中队隔壁银湖湾居住小区8、9号楼不动产。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为3148.765万元的位于阳新县韦源口镇交警柏林中队隔壁银湖湾居住小区8、9号楼不动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严云峰审判员  童 威审判员  曹晓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