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蔡仁刚,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52号起��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使用郑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绍刚迷你宾馆”8601房间,后在该房间内容留金某、杨某、郑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当日22时许,上述四人在该房间内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开房记录、证据保全清单、通话记录、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书、证人金某、杨某、郑某、向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尿液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其登记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向好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琴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