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德艳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929号罪犯王德艳,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作出(2011)盈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14713号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德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德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