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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赖同发与陈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同发,陈宗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477号原告赖同发,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会昌县。被告陈宗贤,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赖同发与被告陈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同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宗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9月1日,被告陈宗贤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赖同发借款5700元整。此后,原告赖同发多次向被告陈宗贤主张还款,被告均未归还。2015年2月18日,原告赖同发再次向被告陈宗贤催讨借款,被告以自身资金紧张为由不予还款。为此,原告要其写下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3月6日。但是到了还款期限被告依然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陈宗贤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宗贤自2003年起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原告赖同发借款,每次借款金额在几百至一千不等,均未约定利息。原告赖同发多次向被告陈宗贤催款,被告均未归还借款。2015年2月18日,原告再次催讨时,被告陈宗贤向原告赖同发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赖同发人民币伍仟柒佰元整”,约定借款日期为2008年9月1日,归还日期为2015年3月6日。之后被告陈宗贤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赖同发与被告陈宗贤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宗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宗贤归还原告赖同发的借款本金5700元。限被告陈宗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宗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二份,并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温文斐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程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