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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2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贾拥军与冯明军、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疏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疏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拥军,冯明军,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2民初49号原告:贾拥军,男,汉族。被告:冯明军,男,汉族。被告: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法定代表人:王志雄,该公司经理。本院原告贾拥军诉被告冯明军、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拥军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拥军与被告冯明军、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贾拥军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贾拥军负担。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巍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