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雨英与贾庆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英,贾庆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11号原告张雨英,居民。委托代理人焦凌云。被告贾庆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英诉被告贾庆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原告张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中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