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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雨英与贾庆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英,贾庆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11号原告张雨英,居民。委托代理人焦凌云。被告贾庆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英诉被告贾庆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原告张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中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