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诉范贵兵、崔贵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范贵兵,崔贵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住址:长治县城迎宾西街12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甫,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职工。被告:范贵兵,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崔贵枝,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诉被告范贵兵、崔贵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姚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志晓人民陪审员  孟银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栗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