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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4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字第1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3日。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XX,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建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