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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李恭群与沈勤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恭群,沈勤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恭群,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执行人:沈勤建,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申请执行人李恭群与被执行人沈勤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2015)石民调确字第000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勤建未完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沈勤建银行存款或收入8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