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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武进区横山桥伟华电子厂与周雪峰、姚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进区横山桥伟华电子厂,周雪峰,姚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57号原告武进区横山桥伟华电子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柳塘村。经营者王建清。委托代理人陈军,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雪峰。被告姚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进区横山桥伟华电子厂(以下简称电子厂)与被告周雪峰、姚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子厂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电子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由电子厂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