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杜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刑初4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无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舒和平,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字(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占俊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舒和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被告人杜某在上饶县旭日北大道海洋之星酒店附近租了一个店面开设休闲中心,并将该休闲中心隔成两个房间。在该休闲中心内,被告人杜某容留杨某、廖某甲等贵州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杜某和卖淫女之间以三七分的方式进行分成,卖淫女得70%,杜某得30%,且每日下班结账分成,至案发时,被告人杜某共非法获利3,000余元。另查明,2014年10月28日20时许,上饶县公安局治安巡防大队在该休闲中心内将正在实施卖淫嫖娼的廖某乙、潘某某、杨某、廖某甲当场抓获;2014年11月19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巡防反扒大队在上饶市白鸥园附近将被告人杜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廖某甲、杨某、廖某乙、潘是军证言,廖某甲、杨某辨认笔录,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其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没收被告人杜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上交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违法所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忠旺人民陪审员 徐军英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