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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建晓与刘红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晓,刘红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565-1号原告刘建晓。被告刘红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晓诉被告刘红晓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晓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晓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建晓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周 琳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