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栗西国、许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栗西国;许芳;许向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22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兴敏,公司员工。被告:栗西国,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许芳,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许向春,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栗西国、许芳、许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烜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