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栗西国、许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栗西国;许芳;许向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22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兴敏,公司员工。被告:栗西国,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许芳,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许向春,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栗西国、许芳、许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烜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