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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潘英兰、胡宝良与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英兰,胡宝良,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英兰,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宝良,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秀玉,朝阳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席秀臣,朝阳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七道泉北三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越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59号。上诉人潘英兰、胡宝良因与被上诉人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5)朝双民初字第04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潘英兰、胡宝良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9月9日,胡信开始在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长江花园小区9号楼、10号楼建筑工程工作,由杨继强带班,杨树仁、胡申、胡信等一个班组施工,单位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继强于2014年9月25日11点30分给杨树仁打电话让其叫胡信到工地干活,并要求胡信12点之前到工地。胡信接到通知后骑摩托车赶往工地,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亡事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直系亲属胡信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由被告支付胡信工作期间被告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金额。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2015年4月11日已向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6月10日朝劳人裁字(2015)164号裁决已生效。2015年10月10日原告再次向朝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0月15日以朝劳人裁字(2015)3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以本委已经过仲裁程序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收到仲裁裁决15日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仲裁裁决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潘英兰、胡宝良的起诉。诉讼费5元原告预交,原告自负。潘英兰、胡宝良不服一审法院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确认劳动关系,缘由是当事人发生变更,两次诉讼主体不是一个,确定劳动关系证据也发生变化,原审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原审适用法律亦存在错误,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陈述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潘英兰在2015年4月11日已向朝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胡信与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潘英兰在收到朝劳人裁字(2015)164号仲裁裁决后15日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仲裁裁决生效。2015年10月10日上诉人再次向朝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0月15日以朝劳人裁字(2015)3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因本案已经过仲裁程序而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江审 判 员  刘永志代理审判员  姜永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