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4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谢持平、杭州新绿西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谢持平,杭州新绿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480-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4740。负责人沈卫群。被执行人谢持平,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杭州新绿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华路2号、九州路16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685825282。法定代表人朱燕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谢持平、杭州新绿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持平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海棠公寓8幢3单元2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